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查明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721********0974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111民初5394号
案号
(2020)皖0111执785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查明升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借款本金249926.53元及按照合同约定自逾期之日起至全部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的罚息等;二、被告查明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律师费1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35元,由被告查明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10-15
发布时间
2020-11-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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