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承德热河峡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073705****
执行依据文号
(2016)冀0281民初5047号
案号
(2018)冀02执800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遵化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遵化金凤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北京众汇恺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 50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7月23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1.25%计付)。二、被告遵化市老兵尼特饮食有限公司、承德热河峡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迁西县彭庄铁矿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北京众汇恺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周虎成持有的被告遵化金凤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100%的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北京众汇恺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1 800元,保全费5 000元,由被告遵化金凤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遵化市老兵尼特饮食有限公司、承德热河峡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迁西县彭庄铁矿、周虎成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18-04-04
发布时间
2018-09-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张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08250737055034
登记机关
-
注册地址
隆化县七家镇温泉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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