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薛志刚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2727********00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晋0824民初1095号 |
案号 |
(2020)晋0824执72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稷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薛志刚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4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如被告薛志刚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保全费220元,共计370元,由被告薛志刚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稷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0-10-09 |
发布时间 |
2020-11-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