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921********094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鲁0902民初3116号 |
案号 |
(2020)鲁0902执171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被申请人贺安生应于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偿还申请人泰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19400元;2、被申请人贺安生应于判决生效之日十日,支付申请人泰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截止2019年5月20日的利息计1156878.56元,剩余利息、罚息、复利,以91940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21日起至借款本息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及方式计算。3、被申请人贺华、焦历柱、刘娜、刘国庆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被申请人贺华、焦历柱、刘娜、刘国庆承担保证责任后,享有向被申请人贺安生追偿的权利;5、被申请人如未按该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6、案件受理费23410.22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28410.22元,由被申请人贺安生、贺华、焦历柱、刘娜、刘国庆负担。现上述判决书已生效且已过履行期,被申请人仍拒不履行判决书义务,故申请对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0-07-29 |
发布时间 |
2020-11-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