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徐州金威盛帮殡葬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9449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徐商初字第164号 |
案号 |
(2020)苏0311执恢29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徐州市阳光明媚餐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徐州淮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200万元及利息(自2012年6月21日起至2013年9月6日止,以1200万元为本金,按照涉案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据实计算利息、复利;自2013年9月7日起,以1200万元为本金,按照涉案借款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据实计算罚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徐州市阳光明媚餐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徐州淮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损失2万元;三、徐州市阳光明媚餐饮有限公司不能按期足额履行上述第一、第二项债务,徐州淮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徐房他证泉山字第150556号、徐土他项2011第00651号他项权证项下财产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12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四、徐州金威盛帮殡葬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王明晶对徐州市阳光明媚餐饮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徐州淮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452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99520元,由被告徐州市阳光明媚餐饮有限公司、徐州金威盛帮殡葬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王明晶共同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随案款一并给付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6-10 |
发布时间 |
2020-11-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胡宾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300694496708T |
登记机关 |
徐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徐州市和平路64号帝都大厦1#-1-2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