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赵双全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2225********30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06)代民初字第73号 |
案号 |
(2020)晋0923执恢13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代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赵双全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山西省代县峨口信用合作社人民币300000元及利息(从2005年1月24日至2005年12月10日以月利率0.84%计付;从2005年12月11日至还款之日,以月利率1.176%计付)。被告代县雁门关砖厂对以上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二、代县雁门关砖厂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赵双全追偿。三、诉讼费18768元由被告赵双全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代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0-11-02 |
发布时间 |
2020-11-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