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郭红燕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42101********092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宁0181民初3656号 |
案号 |
(2020)宁0181执121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灵武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自先、郭红燕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宁夏灵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万元,支付利息192552.72元,共计1192552.72元,并按年利率13.0624%,以100万元为基数,计算并支付2019年5月15日至本判决确定给付期间的利息;二、被告李占堂、王自荣、曹文斌、樊桂芳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被告李占堂、王自荣、曹文斌、樊桂芳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自先、郭红燕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66元,由被告王自先、郭红燕、李占堂、王自荣、曹文斌、樊桂芳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灵武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宁夏 |
立案日期 |
2020-05-29 |
发布时间 |
2020-11-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