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181********63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1111民初3019号 |
案号 |
(2020)苏1111执恢30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华、徐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借款本金1360475.14元和截止2016年7月27日的利息42491.04元(此后的利息、6罚息、复息以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贷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并承担律师代理费39938元。二、被告江浩、陈亚凤、姚明、姚凤玲、丹阳市界牌镇勋欣车灯厂对被告王华、徐娜的上述第一项判决主文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89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3893元,由被告王华、徐娜、江浩、陈亚凤、姚明、姚凤玲、丹阳市界牌镇勋欣车灯厂共同负担。此款原告已全部预交本院,故各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负担的诉讼费用直接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附本判决所引用法律法规条文及上诉须知)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8-06 |
发布时间 |
2020-11-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