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赵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20111********05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311民初3924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20)苏0311执236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赵鹏向原告江苏公信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徐州泉山分公司给付租金80149元及逾期利息106808元(暂计算至2019年5月10日,后逾期利息以租金8014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2%的标准,自2019年5月11日计算至被告赵鹏清偿租金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江苏公信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徐州泉山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7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2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5280元,由被告赵鹏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至本院(收款单位: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徐州泉山支行营业部,账号:10231101040230978)。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8-13 |
发布时间 |
2020-11-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