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叶浩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611********007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湘0611民初122号
案号
(2020)湘0611执恢14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限被告秦世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刘时辉本金237 692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本金237 69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的标准,自2018年12月28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被告叶浩对上述本金中的157 500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叶浩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秦世文追偿;驳回原告刘时辉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5 250元,由原告刘时辉负担3 370元,被告秦世文、叶浩共同负担1 88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0-11-06
发布时间
2020-11-1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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