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丹阳市瑞琦汽车配件厂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62992****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1102民初272号
案号
(2017)苏1102执198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丹阳市双益车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镇江市诚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代偿本息4212067.76元。二、被告丹阳市双益车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镇江市诚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自2016年1月14日至本息实际给付之日,以4212067.76元为基数按每日0.5‰计算的违约金。三、被告丹阳市瑞琦汽车配件厂、丹阳市宇达汽车钣金有限公司、朱益钦、沈海清、李志平、周松青、谈勤芬对被告丹阳市双益车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丹阳市瑞琦汽车配件厂、丹阳市宇达汽车钣金有限公司、朱益钦、沈海清、李志平、周松青、谈勤芬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丹阳市双益车业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镇江市诚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85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6元,合计49456元,由原告镇江市诚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526元、被告丹阳市双益车业有限公司、丹阳市瑞琦汽车配件厂、丹阳市宇达汽车钣金有限公司、朱益钦、沈海清、李志平、周松青、谈勤芬负担47930元(该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众被告应直接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并在预交后三日内将交费凭证复印件提交本院。未按期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人民法院将按照有关规定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帐号1104010829000140561)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7-10-16
发布时间
2018-05-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周松青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11815629923121
登记机关
注册地址
江苏省镇江市丹阳市界牌镇安乐工业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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