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范峰青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42627********001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晋1025民初113号
案号
(2020)晋1025执25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古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古县顺风便民公交有限责任公司欠原告杨志军借款170000元及截止2020年4月13日的利息96800元,合计266800元,于2020年5月底前偿还50000元,于2020年8月底前偿还200000元,余款于2020年12月底前全部清偿。被告范峰青、范世豪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如果被告古县顺风便民公交有限责任公司、范峰青、范世豪能够按照上述约定偿还借款本息,原告杨志军同意放弃2020年4月13日之后的利息。三、如果被告古县顺风便民公交有限责任公司、范峰青、范世豪不能按照约定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应当自2020年4月13日起按照月息2分的利率向原告杨志军支付利息;同时原告杨志军对剩余全部款项享有强制执行申请权。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50元,由被告古县顺风便民公交有限责任公司、范峰青、范世豪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古县人民法院
省份
山西
立案日期
2020-09-09
发布时间
2020-11-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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