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左丽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811********352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891民初3754号 |
案号 |
(2020)苏0891执113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左丽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张旺烟酒百货店货款16572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4元,减半收取107元,由被告左丽华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7-22 |
发布时间 |
2020-11-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