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赵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40221********54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宁0221民初3216号 |
案号 |
(2020)宁0221执91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罗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赵某1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元,支付利息10690.49元(利息计算至2019年7月23日),本息合计60690.49元;并按合同约定的罚息月利率9.7875‰支付2019年7月24日至本案借款本息结清之日期间的利息、罚息、复利;二、被告王某、杨某、赵某2对上述借款本息在50000元额度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三、驳回原告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义务人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92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赵某1、王某、杨某、赵某2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平罗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宁夏 |
立案日期 |
2020-05-27 |
发布时间 |
2020-11-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