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孟庆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2925********751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宁0122民初6420号
案号
(2020)宁0122执198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贺兰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宁夏居联饰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退还原告马冬青装修款32600元,支付利息损失73元,合计3267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二、被告李庆法、王丙琦、刘佳松、孟庆军、苏兆勇、李新仓在未出资范围内对被告宁夏居联饰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退还原告马冬青的上述装修款及利息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26元,由原告马冬青负担432元,被告宁夏居联饰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李庆法、王丙琦、刘佳松、孟庆军、苏兆勇、李新仓负担694元。公告费840元由被告宁夏居联饰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李庆法、王丙琦、刘佳松、孟庆军、苏兆勇、李新仓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宁夏
立案日期
2020-09-08
发布时间
2020-11-1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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