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潘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522********033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0522民初6176号 |
案号 |
(2020)豫0522执181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潘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账号为12681274的截至2019年7月1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194155.02元;二、被告潘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账号为12681274的信用卡利息、分期付款手续费【以逾期本金为基数,按《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约定的利率标准但不得超过年利率24%,自逾期之日计至实际清偿日】;三、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22元,由原告负担750元,被告潘超负担4272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9-07 |
发布时间 |
2020-11-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