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204********0015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湘0602民初1235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7)湘0602执140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湖南五仙山旅游开发度假有限公司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胡琴本金5000000元,利息及违约金3041000元;被告李途纯、李帅、邓小陆对被告五仙山旅游开发度假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17-06-28
发布时间
2017-09-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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