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淮河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93391****
执行依据文号
(2012)泰海民初字第0389号
案号
(2017)苏1202执164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曹根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魏孝秋工程质保金人民币300000元、给付材料款人民币40000元,合计人民币340000元,另以人民币340000元为本金从2010年9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二、被告江苏淮河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魏孝秋支付窝工费用人民币100000元;三、驳回原告魏孝秋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曹根才、江苏淮河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限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1200元,公告费690元,由原告魏孝秋负担4100元,被告曹根才负担人民币5585元、被告江苏淮河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2205元(原告已预交,被告负担部分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交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200元。[通过银行缴纳上诉费时须如实填写以下内容:①上诉人姓名:填写上诉人本人的姓名或名称,而非代理人、经办人的姓名;②汇入单位:泰州市财政局;③帐号:201101040058888;④汇入银行:泰州市农业银行城中支行;⑤款源:上诉费;⑥一审案号;⑦编码:112001]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7-06-20
发布时间
2017-12-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陈金淞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83069339198XT
登记机关
注册地址
江苏省盱眙经济开发区工五路与洪武大道交汇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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