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崔旭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10630********1610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晋0824民初1890号
案号
(2020)晋0824执恢14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稷山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崔旭红、张昌于2018年1月31日前支付原告山西昕光包装有限公司150000元,于2018年3月31日前支付原告山西昕光包装有限公司150000元,于2018年5月30日前支付原告山西昕光包装有限公司102000元,将款项打入韩淑平账户(开户行农行稷山县支行翟店分理处、户名韩淑平、账号6228413040435618515)。如有一次逾期,按450000元执行。案件受理费元7330元,减半收取3665元,保全费2770元,共计6435元,由被告崔旭红、张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省份
山西
立案日期
2020-10-28
发布时间
2020-11-1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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