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陈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802********0210
执行依据文号
(2015)迎民二初字第00083号
案号
(2019)皖0802执恢1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史维瑾、周龙龙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庆市环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款2099320元和利息(自2014年7月2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并同时给付原告聘请律师支付的律师代理费30000元;二、如被告史维瑾、周龙龙不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被告安徽省安宇祥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池州信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史维瑾、周龙龙上述债务各承担699773.33元和律师代理费10000元;三、被告安徽省安宇祥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池州信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承担担保责任后,在权向被告史维瑾、周龙龙追偿;四、陈伟依法对安徽省安宇祥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19-01-07
发布时间
2019-03-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2019)皖0802执恢13号
立案日期
2019-01-07
执行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标的
206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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