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水红霞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121********0041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皖0102民初10458号
案号
(2020)皖0102执恢34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水红霞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郭颖淑借款本金400000元,利息54000元,并自2018年10月24日起以40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支付利息至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10元,减半收取4055元,由被告水红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7-02
发布时间
2020-11-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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