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韦燕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0104********052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桂0405民初550号 |
案号 |
(2020)桂0405执14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广西梧州圣源茶业有限公司、李月梅、唐世江、韦燕娟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深偿还借款本金3881672元及利息(利息计算:①自2015年4月27日起至2019年3月31日止的利息为1097026.32元;②以后的利息,以3881672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9年4月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5543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60435元,由被告广西梧州圣源茶业有限公司、李月梅、唐世江、韦燕娟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2-10 |
发布时间 |
2020-11-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