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韦燕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0104********0522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桂0405民初550号
案号
(2020)桂0405执14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广西梧州圣源茶业有限公司、李月梅、唐世江、韦燕娟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深偿还借款本金3881672元及利息(利息计算:①自2015年4月27日起至2019年3月31日止的利息为1097026.32元;②以后的利息,以3881672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9年4月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5543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60435元,由被告广西梧州圣源茶业有限公司、李月梅、唐世江、韦燕娟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0-02-10
发布时间
2020-11-1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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