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钟伟斌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1900********437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1973民初5772号 |
案号 |
(2020)粤1973执533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黄爱娟、钟伟斌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共同赔偿原告方志红经济补偿金损失40700元。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黄爱娟、钟伟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0-05-06 |
发布时间 |
2020-11-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