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斌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522********00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0522民初6162号 |
案号 |
(2020)豫0522执211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高谦、吴斌、安阳县鑫瑞洗选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张永借款4725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1.5%从2015年12月23日起计算至借款付清日止)二、驳回张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093元,由张永负担775元,高谦负担13318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10-27 |
发布时间 |
2020-11-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