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杨建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0122********00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晋0122民初242号 |
案号 |
(2020)晋0122执55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阳曲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杨建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归还原告山西阳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元及截止到2017年2月24日的利息23256.04元,并按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承担自2017年2月25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陈晋奎、王春梅对被告杨建平的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48元,减半收取计2324元,由被告杨建平、陈晋奎、王春梅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阳曲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0-10-28 |
发布时间 |
2020-11-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