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宋建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522********249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豫0522民初7116号
案号
(2020)豫0522执179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宋建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琚怀民8万及利息(从2015年11月16日起至2018年8月31日以本金1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从2018年9月1日起至2019年4月3日以本金10万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1.75计算,从2019年4月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本金8万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1.75计算);二、宋良军、宋航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宋建军追偿;三、驳回琚怀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63元,减半收取计1781.5元,由琚怀民负担908.5元,宋建军负担873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0-09-03
发布时间
2020-11-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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