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钱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222********69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211民初1323号 |
案号 |
(2020)苏0211执130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吴钱伟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向高敏归还剩余借款本金12.84万元;二、吴钱伟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向高敏支付逾期利息(具体为:以12.84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45元,由吴钱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10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6-05 |
发布时间 |
2020-11-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