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蔡建国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726********60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302民初4945号 |
案号 |
(2020)苏0302执103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被告蔡建国向原告龚洪源返还借款本金160万元及利息(以160万元为本金,从2019年3月1日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按照月利率1.95%计算;给付部分借款本金的,计算利息时本金相应减少)。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案件受理费22408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7-15 |
发布时间 |
2020-11-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