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裴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3001********0018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冀1102民初1957号
案号
(2020)冀1102执308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王丹心、裴军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赵文普借款本金176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9月30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如果二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36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裴军、王丹心负担18910元;原告赵文普负担245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09-01
发布时间
2020-11-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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