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梁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1127********344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冀1102民初3893号 |
案号 |
(2020)冀1102执261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河北路特桥梁配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借款本金7815530元,逾期罚息614395.39元,复利14048.35元(上述逾期罚息及复利已计算至2017年6月20日,自2017年6月21日起至借款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罚息、复利等费用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衡中小借2015379号)》约定计算)。二、如被告河北路特桥梁配件有限公司不履行本判决第一项规定的付款义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被告河北路特桥梁配件有限公司机器设备(动产抵押登记书编号1344),袁珂馨、袁野共有的位于永兴西路367号永兴6号楼2单元2层221室房屋(他项权证号:衡房他证河西区字第2009147号)进行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原告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朱玉英、梁艳、张国军、河北宏峰压滤机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河北路特桥梁配件有限公司应付借款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四、被告朱玉英、梁艳、张国军、袁珂馨、袁野、河北宏峰压滤机有限公司在履行本判决第一、二、三项规定的义务后,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所规定的追偿权。案件受理费70912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河北路特桥梁配件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朱玉英、梁艳、张国军、河北宏峰压滤机有限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袁珂馨、袁野在抵押财产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8-01 |
发布时间 |
2020-11-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