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郭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1125********32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1102民初4525号 |
案号 |
(2020)冀1102执恢41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1、被告安平县安万丝网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流动资金借款本金3700000元及本金罚息26020.1元、应收利息29577.32元、应收利息罚息208.01元(截止2019年2月18日,自2019年2月19日起按照合同约定计收利息标准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安平县仁信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崔举元、乔豆、郭帅、尚亚南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五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平县安万丝网制造有限公司追偿。四、如被告安平县安万丝网制造有限公司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内不能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有权对被告尚亚南名下位于安平县中心南路398号南苑小区1排8号房屋(安房权证安平县字第004240号)和名下位于安平县保衡路西土地(安平县国用(2013)第00088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五、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423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安平县安万丝网制造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安平县仁信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崔举元、乔豆、郭帅、尚亚南承担连带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9-16 |
发布时间 |
2020-11-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