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吕明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224********35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辽0811民初511号 |
案号 |
(2020)辽0811执93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吕明红、吕明合共同赔偿原告刘正军各项费用12677.55元。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逾期给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0元,由被告吕明红、吕明合负担120元,原告负担52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0-11-03 |
发布时间 |
2020-11-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