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夏磊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401********031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1503民初3938号
案号
(2020)皖1503执243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叶同禄与被告夏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周云云借款人民币40000元;二、被告叶同禄与被告夏磊于上述期限内共同偿还原告周云云借款利息(以4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息2%,自2018年12月21日起计算至本清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60元,减半收取580元,由被告叶同禄、夏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11-09
发布时间
2020-11-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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