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彭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0224********0290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粤1971民初26925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9)粤1971执638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广州长景工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七日之内向原告东莞市鼎恒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451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104510元为本金,从2018年7月11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珠海鑫圳源富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从化分公司、彭鹏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内容确定的被告广州长景工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应承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东莞市鼎恒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在本案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393.67元,原告东莞市鼎恒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广州长景工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珠海鑫圳源富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从化分公司、彭鹏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19-03-11
发布时间
2019-07-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2019)粤1971执6382号
立案日期
2019-03-11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行标的
1227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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