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宁海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902********15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鲁0902民初3964号 |
案号 |
(2020)鲁0902执198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宁海峰、李瑞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行借款本金396809.67元;二、被告宁海峰、李瑞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行截至2019年6月24日的利息15461.31元、罚息962.49元,剩余借款的利息、罚息,以396809.67元为基数,按照《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自2019年6月25日起计算至借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49.25元、诉讼保全费2670元,共计6419.25元,由被告宁海峰、李瑞云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0-08-31 |
发布时间 |
2020-11-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