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2101********323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黔0103民初838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8)黔0103执239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吴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岩支行借款本金30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复息(利息、复息暂计算至2017年06月09日分别为713648.19元、79385.57元,之后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吴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岩支行律师代理费3000元;三、原告对被告贵州顶效开发区金州服务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兴义市顶效开发区火车站站前小区,产权证号为市房权证兴义字第201304507号、市房权证兴义字第201304513号两套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上述第一、第二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467元,由被告吴勇、贵州顶效开发区金州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18-08-21 |
发布时间 |
2018-12-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