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邵斌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283********00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崇民初字第01058号 |
案号 |
(2020)苏0205执恢44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邵祥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归还赵宜金借款本金30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12年10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1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3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3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5二、联合公务接待车队无锡有限公司、凤城市锦江中小学生接送服务中心、黄丽英、邵萍、邵斌共同对本判决第一项中邵祥泰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40508元(含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由邵祥泰、联合公务接待车队无锡有限公司、凤城市锦江中小学生接送服务中心、黄丽英、邵萍、邵斌共同负担。该款已由赵宜金预交,邵祥泰、联合公务接待车队无锡有限公司、凤城市锦江中小学生接送服务中心、黄丽英、邵萍、邵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直接给付赵宜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10-19 |
发布时间 |
2020-11-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