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马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1125********18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1102民初6232号 |
案号 |
(2020)冀1102执恢32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1、被告安平县坤华五金丝网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借款本金4500000元、应收利息148919.05元、应收利息的罚息1601.66元(上述应收利息、应收利息罚息已计算至2018年11月5日)并自2018年11月6日起至借款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衡中小借2018012号)》约定给付利息、罚息、复利等费用。2、被告安平县夏龙金属丝网制品有限公司、邱峰峰、陈娜静、马强、邱丹、邱金涛对本判决第一项被告安平县坤华五金丝网制品有限公司应付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安平县夏龙金属丝网制品有限公司、邱峰峰、陈娜静、马强、邱丹、邱金涛承担保证责任后,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所规定的追偿权。4、被告安平县坤华五金丝网制品有限公司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规定的还款义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有权对邱峰峰用名下所有的位于安平县鹤煌西道188号五洲国际时代广场d08幢0226号门面(产权证号:安房权证安平县字第010099号)进行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享有优先受偿权。5、如被告安平县坤华五金丝网制品有限公司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有权就被告安平县坤华五金丝网制品有限公司对湖北楚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应收账款(应收账款对应贸易合同编号:khht-2018001)享有优先受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004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安平县坤华五金丝网制品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安平县夏龙金属丝网制品有限公司、邱峰峰、陈娜静、马强、邱丹、邱金涛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8-10 |
发布时间 |
2020-11-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