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庄燕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5222********0621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1971民初28576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0)粤1971执2661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841207637139】。一、被告庄娘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广东久联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4640545.95元;二、被告庄娘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广东久联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以4640545.95元为本金,从2019年5月10日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被告庄燕星、庄石夫、惠州市龙晖玻璃有限公司东莞市中堂华旺五金店对上述第一、二判项的债务向原告广东久联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广东久联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1225.22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东久联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承担2300元,由五被告承担63925.22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0-09-14
发布时间
2020-11-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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