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丹阳市国亨塑业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78992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104民初6167号
案号
(2020)苏0104执270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丹阳市德全汽车饰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10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借款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19年1月23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合计1280246.93元,自2019年1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复利按编号(2015)浙稠借字第(2560101122103299)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二、被告江苏富奥模塑有限公司、丹阳市国泰塑件有限公司、江苏欧耐特汽配有限公司、丹阳市国亨塑业有限公司、成都国亨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江苏新亚特钢锻造有限公司、郭庆、耿美勤、郭洪才、张红霞、肖建忠、陈琴、吴界中、吴文英对上述第一项判决主文所确定的被告丹阳市德全汽车饰件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江苏富奥模塑有限公司、丹阳市国泰塑件有限公司、江苏欧耐特汽配有限公司、丹阳市国亨塑业有限公司、成都国亨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江苏新亚特钢锻造有限公司、郭庆、耿美勤、郭洪才、张红霞、肖建忠、陈琴、吴界中、吴文英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丹阳市德全汽车饰件有限公司追偿。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322元,公告费900元,合计17222元由被告丹阳市德全汽车饰件有限公司、江苏富奥模塑有限公司、丹阳市11国泰塑件有限公司、江苏欧耐特汽配有限公司、丹阳市国亨塑业有限公司、成都国亨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江苏新亚特钢锻造有限公司、郭庆、耿美勤、郭洪才、张红霞、肖建忠、陈琴、吴界中、吴文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5-28
发布时间
2020-11-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郭腊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118178992674XB
登记机关
丹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地址
丹阳市丹北镇新桥上游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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