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陈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923********12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1702民初2672号 |
案号 |
(2020)皖1702执265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陈和鸽、沈月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归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分行借款200,000元和截至2019年10月24日利息2,332.1元、罚息11,200元、复利342.5元。并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支付自2019年10月2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和复利;二、被告陈和鸽、沈月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分行支付律师代理费10,000元;三、被告陈伟对被告陈和鸽、沈月红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58元,减半收取计2,329元,由陈和鸽、沈月红负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交至本院诉讼费专户(开户行:农行贵池支行;户名:池州市贵池区财政局;账号12061001040009593;并注明案号及诉讼费用负担者姓名或名称)。如未按期交纳,本院将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费4,658元。(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池州秋江支行;户名:池州市非税收入管理局;账号:12060101040005566)。如在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10-10 |
发布时间 |
2020-11-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