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潘建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40102********183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宁0104民初1877号 |
案号 |
(2020)宁0104执416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兴庆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潘建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金凤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133652.9元、利息12476.56元、违约金及其他费用17214.08元。并按照《中银都市卡领用合约》约定的利率标准继续支付自2020年2月25日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783元,由被告潘建军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宁夏 |
立案日期 |
2020-06-23 |
发布时间 |
2020-11-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