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薛晋霞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40522********152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晋0522民初1217号
案号
(2020)晋0522执125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阳城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梁雄瑞、薛晋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山西兰花(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64847.05元及利息损失(自2019年9月3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二、被告梁雄瑞、薛晋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各给付原告公告费13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21元,由被告梁雄瑞、薛晋霞各负担710.5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省份
山西
立案日期
2020-07-08
发布时间
2020-11-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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