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蓝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422********105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1972民初15179号 |
案号 |
(2020)粤1972执1242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1620209607381】。一、确认原告东莞市浩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刘蓝波于2016年6月2日签订的汽车买卖合同有效;二、限被告刘蓝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天内向原告东莞市浩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购车款共129320元及滞纳金(从2018年1月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的滞纳金以购车款12932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所有购车款付清之日止的滞纳金以购车款129320元的未付部分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率的1.5倍计算,但总的滞纳金应以未付的购车款为限);三、限被告刘蓝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天内向原告东莞市浩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支付车辆保险费和车船税共5562元;四、限被告刘蓝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天内协助原告东莞市浩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案涉车辆(车牌号为粤sc5g87、发动机号为ltg6e0147142、车架号为1g6a95rx5e0147142的小型轿车)过户至被告刘蓝波名下的手续;五、驳回原告东莞市浩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142元,由原告负担227元、被告负担4915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0-09-07 |
发布时间 |
2020-11-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