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邱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924********082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1971民初1088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20)粤1971执433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840200600751】。被告邱娟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偿还贷款本金240521.81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18年11月30日,利息(含罚息)13576.78元,复利509.34元;后续利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73%计算,后续罚息、复利分别以尚欠本金及未付利息为基数均按前述贷款执行利率上浮50%计算,均计至案涉贷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被告全忠伟对被告邱娟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邱娟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119.11元、诉前保全申请费1818.74元,共计6937.8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邱娟、全忠伟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0-03-04 |
发布时间 |
2020-11-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