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山东伟远磨具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094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鲁0902执2398号 |
案号 |
(2020)鲁0902执恢23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泰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伟远磨具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1日签订的借款合同;二、被告山东伟远磨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泰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3000000元;三、被告山东伟远磨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泰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17年9月21日的借款利息、罚息、复利1031182.14元;四、被告山东伟远磨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泰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利息、罚息、复利(以为23000000元基数,自2017年9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双方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复利的计算方式计算);五、原告泰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山东伟远磨具有限公司名下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肥城国用(2013)第040006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肥房权证高新区字第0029156号、第0027737号、第0027738号)及被告刘艳名下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泰房权证泰字第282610号)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在上述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债务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六、被告张林远、刘艳对上述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七、被告张林远、刘艳承担保证责任后,对被告山东伟远磨具有限公司享有追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077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165770元,由被告山东伟远磨具有限公司、张林远、刘艳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0-08-19 |
发布时间 |
2020-11-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林远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983550946386T |
登记机关 |
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肥城市高新区永安路以南、康汇大街以东、创业路以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