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高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922********08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1111民初3994号 |
案号 |
(2020)苏1111执140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天津随行付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榞硕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1日签订的《国内保理业务合同》(合同编号:sxf1001201711290015)。一、被告上海榞硕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天津随行付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保理款本金100000元、利息2250元、罚息6398.50元(罚息计算至2018年10月16日,此后的罚息以本金1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自2018年10月17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高原、刘莲对被告上海榞硕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高原、刘莲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被告上海榞硕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0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36元,由被告上海榞硕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高原、刘莲共同负担。此款原告天津随行付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已全部预交本院,故各被告应将负担的诉讼费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附本判决所引用的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8-25 |
发布时间 |
2020-11-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