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樊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802********172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804民初982号 |
案号 |
(2020)苏0804执160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吴庆来、陈必仙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淮安淮阴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120000元,利息6817.95元(利息计算至2020年3月1日,以后利息依合同约定上浮30%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承担律师费1902元;二、被告王思远、樊波、顾玉忠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74元,减半收取1437元,保全费1174元,合计2611元,由五被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九份,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单位: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清江浦支行,账号分别为:淮安淮阴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4公司6232636100129239607;吴庆来6232636100129239599;陈必仙6232636100129239581;王思远6232636100129239557;樊波6232636100129239573;顾玉忠6232636100129239565)。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7-13 |
发布时间 |
2020-11-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