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石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1127********249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1102民初2122号 |
案号 |
(2020)冀1102执296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石强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衡水金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1014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10140元为计算基数,自2020年5月6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货款偿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元,由被告石强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9-01 |
发布时间 |
2020-11-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