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红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42125********2929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宁0181民初3883号
案号
(2018)宁0181执157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灵武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杨建军、张金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宁夏宁东本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26934.88元,利息380321.36元,共计507256.24元,并按照月利率19.053‰计算,支付2017年10月16日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的利息;二、被告宁夏鸿雁纺织有限公司、李红艳、郝占林、马金花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宁夏鸿雁纺织有限公司、李红艳、郝占林、马金花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杨建军、张金兰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36元,由被告杨建军、张金兰、宁夏鸿雁纺织有限公司、李红艳、郝占林、马金花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省份
宁夏
立案日期
2018-07-27
发布时间
2018-07-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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